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年10月22日 10:40 浏览次数;次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4]104号、苏财综[2004]29号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收取的测试费收入中,须向江苏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学工作委员会)上交部分收入,用于普通话推广宣传、测试工作指导、测试机构人员培训、巡考等费用支出。上交标准为:学生每人6元(贫困学生除外),其他人员每人13元。 四、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到各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收费单位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等。 六、以上通知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64号、苏财综[2002]59号中有关“普通话测试收费”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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